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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

来源:曲靖人才人事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7465

简介:

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11〕1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曲靖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由人民银行核准开展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业务的银行开设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

  二、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有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可以使用同一个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开户银行根据不同工程项目为用人单位建立子账户。

  三、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预存比例不得低于建设工程中标合同工程总价款的10%,建设工程工期超过一年的,可以按照不低于一个年度内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10%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四、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开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领域的用人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前,持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定应该预存的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数额并领取《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开户通知书》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缴款通知书》。

  (二)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开户通知书》和《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缴款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工程所在地由人民银行核准开展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业务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并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三)对施工项目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交通、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项目,由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指定开户银行后按上述程序办理;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原则上应当在该工程项目指挥机构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用账户。

  (四)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并按照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及同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

  五、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如建设单位未按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无力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0%一次性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六、工资准备金预存单位应当与开户银行签订书面承诺,承诺该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做他用。

  七、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工资个人账户,与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协议,并在每月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前向银行提交经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由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可以按月持经与分包企业共同审核认可的工资支付表和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开户银行工资准备金账户将相应数额的资金转入该项目临时存款账户发放农民工工资。

  八、开户银行应当与劳动监察机构就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监管签订协议,为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的开设、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开设、委托代发等事项提供便利。

  九、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得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劳动合同格式及备案表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一提供。

  十、建设领域用人单位未按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违背书面承诺动用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下个月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书面预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在5个工作日内增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十一、建设工程竣工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及工资支付凭证,到开户银行办理农民工工资准备金销户手续,退回工资准备金账户本息余额。

  十二、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已经开工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第四条之规定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并按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

  十三、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并预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已开工项目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并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查处。
十四、开设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专户的合法性由当地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的支付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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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m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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